扣年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因辭職而享有的本年度按比例年假除外)。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回應問題1:按上文,僱員是有權於下一年放取上一年所積累的年假,不過法例亦規定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雙方達成協定除外),即是說 閣下可放年假,但僱主有權要求延長相關通知期日數。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回應問題2:是否可以放取年假而不延長通知期,需雙方同意並達成協定,餘下的日數才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公式如下: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