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無薪開會及每星期出一次更表
多謝 閣下查詢。
回應問題1:根據 閣下陳述的情況, 貴公司屬非固定性休息日,即僱主需在該月開始前需將該月休息日通知僱員,否則違法。至於期間的正常工作日上、下班安排(編更),法例並無相關的規定。假若 貴公司每次編更只通知七天的安排,而僱員無法得知另外21天期間的休息日日子,則僱主經已違反《僱傭條例》中非固定性休息日的安排。
回應問題2:現時香港並沒有為標準工時立法,現行法例並不能保障僱員超時工作的補償。但如員工須知有列明加班是有工資,即雙方達成協定(書面合約),是有法例效力的。當然,僱主有機會視下班開會時間不歸為加班,這方面 閣下需與僱主釐清。假若不為加班,僱員有權拒絕,因為已為下班時間,但要留意拒絕後僱主會採取什麼行動。
回應問題3: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而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按法例,公司只要於隨後12個月內給予僱員放取應有的年假,並無違法。同時,公司訂立放取假期的行政安排,只要沒有違法均是可以的,例如: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 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 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