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7日年假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關「年假的發放」的部分如下: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相關法律條文,請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就 閣下個案而言,如 閣下作為僱員並無要求下,僱主則無需按「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原則訂立年假放取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