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勞損以及工時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按照《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詳見以下網址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本會建議閣下:
1. 須掌握知道自己受僱期是否已經符合法例,獲資格享有疾病津貼
2. 如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應求醫及聽從醫生指示放取病假;如痛症持續則宜覆診及轉介治療
3. 如遭僱主刁難不予放取有薪病假,勇敢表達自己是按法例賦權放取有薪病假
4. 如本職僱傭條件惡劣,可考慮進修、再培訓,自我增值,轉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