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仲有幾多日年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假設 閣下2017年10月1日入職,原則上至2018年9月30日受僱滿一年就可獲10天年假(按合約規定)。假若 貴公司要求1月至12月統一計算,則需指定「共同假期年」,以下為例子:
共同假期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17年10月1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92* ÷ 365 × 10 = 2.52天(進位至3 天)
(* 92是由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18 年內放這3天年假,或將之與2018年可享有的10天年假合併(共13天),在2019年內享用。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