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仲有幾多日年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當然合約條款是可優於法例的規定。
法例所指的受僱每滿12個月是包括試用期,即 閣下2017年10月入職,至2018年9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即可享有10天年假,故 閣下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及違反合約條款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