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左幾日辭識加因不安全以拒絕雇主的要求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要釐清 閣下合約問題,符合4.1.18嗎?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而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雖然 閣下手上的合約並無公司代表簽署,但 閣下的入職致事實上已產生僱傭關係。按法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當然,假設 閣下合約為連續性合約,並設有三個月試用期,按法例試用期的首個月辭職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相反,假若 閣下合約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不符合4.1.18),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至於僱員高空工作時僱主並無提供安全環境及安全設備,涉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一旦出現任何意外,僱主亦有機會被檢控及承擔疏忽責任。
* 法例詳文: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9!zh-Hant-HK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