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簽新合約 - 更改僱員合同條款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第十章「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按法例,如僱主需要更改合約條款,首先需要經過僱員同意,或者僱傭合約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又或者僱主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一般而言,僱主更改合約條款如不符合上文第二段法例的規定,並單方面強制執行,僱員可視僱主作出解僱行為,除解僱補償外,還可向僱主提出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等補償申索*。
*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至於Dated back合同問題,《僱傭條例》並無合約追溯期的條文,或要以僱傭雙方的協定為準! 但我們認為僱傭合約應以簽約日作為生效日,設追溯期是較為不合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