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誇星期六日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疾病津貼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至於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而在 閣下的個案而言,雙方協定是休息日薪酬相等於該月的按比例底薪。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簡單來說,休息日薪酬是按合約處理,但疾病津貼則要按法例處理。至於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而僱主不需要補病假。而在 閣下的個案而言,休息日是有薪的。
按法例,只看病假是否連續性4天或以上,而非規定病假紙要連續性,故兩張或以上病假紙均可。而 貴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上文第二段已提及重叠時是享疾病津貼。假若 閣下要求休息日享全薪,即病假會斷開,變成10月18日至19日病假、10月20日至21日休息日、10月22日至23日病假,即不符合病假需不少於連續4天的法例規定,變為休息日享全薪、病假無薪的景況。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