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及通知期問題
本人5月30日加入間公司,6個月試用期,合約上註明試用期內第二個月開始雙方需1個月通知期,過完試用期后雙方需3個月通知期。近期公司要求每個員工簽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上將通知期條款改為試用期內第二個月開始雙方需7天通知期,試用期后雙方需1個月通知期,要求每個人簽署。問題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署? 問題2)我的6個月試用期是不是在11月29日結束?如果公司不出聲,到了11月30日當天通知我終止僱傭合同的話,是否仍需給我3個月通知期? 問題3)在3個月通知期里,如果公司要求我更換工作內容,我現在是做MARKETING的,例如要求我去做行政接待員,但薪資不變,我是否可以拒絕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