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及通知期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已為該僱主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而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下;或者合約條款並無明確賦予僱主可更改的權力;或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作出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拒絕。當僱員表達立場後,僱主仍然堅持其做法,則屬於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可被視作有意圖及不合理解僱僱員。在此情況下,除法定權益外,僱員可向僱主提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解僱補償。
問題1回應):可以,參閱上文。
問題2回應):閣下2018年5月30日入職,6個月試用期,則11月29日為試用期屆滿日,如公司11月30日通知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僱主仍需按合約條款,給予3個月通知期,否則僱主須支付代通知金予 閣下。
問題3)可以,改變工作內容或工作職位均會涉及更改僱傭合約,參閱上文第一段。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