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時收警告信
感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沒有就工時有任何的規定,因此員工因工時不足而收到警告信,《僱傭條例》未能涵蓋,只能按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處理,而警告信屬公司內部的行政手段,在法例方面亦只有僱主引用即時終止僱傭合約時有提及*。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公司是否涉嫌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文,要 閣下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方能準確解答。皆因 閣下指出合約所指的底薪工時為100小時,當然公司容許員工不足100小時亦可領取全部底薪,這亦屬雙方的協定,理應有效。
就 閣下所指,員工並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沒有缺勤,調更亦得到公司允許、批准,我們建議 閣下細閱與公司簽訂的合約,並與公司釐清工時問題。假若僱員不同意警告信的指控,有權在警告信上書寫不同意的立場,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