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市區搬入元朗,雇員只能無條件跟從?雇員有勞工法例保障嗎?
感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有裁員的定義,例如: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
但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貴公司搬遷的原因是因店鋪無法續租,屬於正常業務上的調動,而且僱主亦無作出『解僱』行為,未必符合裁員的定義,即僱主無犯勞工法例。
員工若不願意轉換工作地點,要自行考量是否繼續在這公司工作,但要留意辭職是不能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適用)。當然,若因地點偏遠令員工在交通費用增加,可嚐試向公司要求補償或提供交通津貼,但這是閣下與公司雙方的協商,並不是法例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