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不論任何形式),並且每星期均工作不少於18小時,這便是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僱員便受連續性合約所保障,能夠獲得有薪假期、年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待遇。據 閣下提及資料,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當然可獲得遣散費。
至於就 閣下提出的情況,僱傭雙方均有責任了解清楚,合約或職責是否有訂明該職位的員工需否持有平安咭,並前往地盤工作。假設有訂明,僱主的確是可以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向違反的僱員發警告信或解僱。不過,基於 貴公司準備結業,這時候 閣下才以上述理由解僱僱員,不給予代通知金或遣散費,有逃避支付法定權益之嫌。所以 閣下是否可以引用僱傭條例第九章,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支付僱員權益是存有爭議的,僱員是可以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追討應有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