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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大輝哥, Friday, January 25, 2019, 19:39 (2596 天前)

你好,本人於2018年12月3日在某公司就任,合約例明試用期為3個月(20181203-20190303),未過試用期辭職為7天通知,過了試用期辭職為一個月通知,如公司在2019年2月20日要求簽約,但合約例明是3個月約(20190304-20190603)

問題1)如我在2019年2月20日簽了約,但在2019年2月28日提出辭職,是否只需7天通知
問題2)如是5天工作,星期六日是否計算,還是要7個工作天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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