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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2, 2019, 14:27 (2578 天前) @ 大輝哥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
問題1:假設 閣下簽的新合約(20190304-20190603)為延長試用期,那麼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內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離職,則根據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準,但不少於7天。

問題2:通知期是計算日數,以通知當日起計,不是以工作日數來計算。若 閣下2月28日提出離職,7日通知期,則最後工作日為3月7日。

問題3:閣下這問題首要釐清自己合約是否合約制明確的僱傭期限,假若是,如僱員在現有合約到期前簽署新合約,則視現有合約到期日為終止僱傭合約日,僱員並不需要給予僱主通知期。
假若不是,則2019年6月3日是指 閣下完成試用期,而非僱傭合約終止日。所以,閣下離職仍需根據<<僱傭條例>>及合約規定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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