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有關《僱傭條例》第五章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by peter, Monday, February 11, 2019, 13:01 (2587 天前)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 可申領的有薪病假細節,我於勞工處網頁找到一則關於勞工法例疑問解答的 範例回答

問 2. 如 何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

答 2.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想請問一下 我於現職公司中為連續性合約受僱員工,並已超過最初受僱日12個月,我是否享有勞工法例所提及的【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而我司的員工守則說明 所有員工(不論連續受僱時間),均只有每月最多2日有薪病假日,第3日病假則屬於無薪假期.
是否與勞工法例出現抵觸?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