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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傭條例》第五章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08, 2019, 12:01 (2562 天前) @ peter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但 閣下要留意的是,按法例病假獲取「病假津貼」的資格是:(1)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2) 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閣下所提及的法例條文)。而按法例病假才於連續4天是沒有疾病津貼。

假若 閣下公司合約或員工守則違反法例,是無效的。所以 閣下可按法例規定第13個月起每月累積4天有薪病假。當然, 貴公司每月支付兩天有薪病假,是否指病假不需要符合上文第二段第1點病假連續4天的要求? 這方面需 閣下釐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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