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工作問題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法例規定休息日是指僱員每 7日可獲得最少 1天休息日*,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但僱員如果自願或同意下,則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而僱主需在另定休息日予僱員。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就休息日工作後補假或補錢,事實上法例已有明規定,就是在同一個月內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30天內安排僱員補休,而另定休息日的日子主動權在於僱主,而非僱員。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