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結算單位?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請留意有關條例,對有薪年假的陳述均以「天」為單位,而不是「小時」。所以,我們認為就算部份行業或工種,在每日工時上雖有不同,但在放取年假時應以天計,而非以工時計,如週二放年假扣一天假期;週三放年假亦扣一天假期。
每週工時49小時,即平均每日工時約9小時(公式:49小時除以5.5天),僱主改變每日工時,再扣減多於一天的年假,變相剝削僱員法定權益。當然, 閣下並無提及僱主調整週二、四工時後,週六半日是否仍需要上班? 假若僱員與僱主之間有達成共識及協定,週六無須上班但將工時調至週二、四,則另作別論,但我們需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