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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工資

by 戴先生 @, Friday, February 22, 2019, 13:45 (2576 天前)

你好,
我想問下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 60 日內。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

上述工資到期後60日內是怎樣計算。
是一個月計算,還是每一天計算。
1月的工資本應是2月7號前出。
60日內是否指要4月1號之前追討?
還是每一天計算?
1月2號的工資要3月2號前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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