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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工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02, 2019, 16:17 (2568 天前) @ 戴先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而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2019年1月工資期屆滿日為2月7日,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即最遲是2月14日。超逾上述日期(2月15日開始)僱員仍未收到工資,則僱主屬拖欠工資,是違法的。

而建造業中代償工資的責任,「60天內」字眼已清楚說明按「天」計算。按上述拖欠工資假設, 閣下最遲需於2019年4月15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要求代支工資,大判須在接獲通知書後30天內支付工資。

當然,追討工資愈早愈好,拖遲太久追討變素太多。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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