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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連續性合約 休息日薪金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February 22, 2019, 14:11 (2576 天前) @ 王嘉靜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當然,這裏需了解 閣下入職時所協議的每週工時是多少?

而根據 閣下的資料,雙方沒有簽署合約,口頭上亦沒有協定過試用期或休息日是否有薪,則主動權可能會在僱主一方。加上 閣下入職時日短,可證休息日有薪的例子亦未必有,例如公司在計算法定權益時是以:月薪 除以 當月日數/ 30天/ 365天等。

基於資料不足,故無法判斷休息日是否有薪,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公司全體員工是否有相同規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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