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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

by B @, Saturday, March 02, 2019, 09:32 (2568 天前) @ A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 工傷意外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無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1.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自傷;

3.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染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4.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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