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假日一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需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方可享有,並於隨後十二個月內放取。但假若中途辭職或非即時解僱,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計算公式為:受僱日數 / 365 X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但假日薪酬,則需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方可享有。假設 閣下2018年10月1日入職,即2019年1月1日起可享有假日薪酬。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至於休息日(例假)與法定假日兩種法定權益,假若兩者日子重叠,當休息日,有薪與否視乎合約規定*,僱主須補回法定假日予僱員。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