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 放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假設 閣下2019年4月15日遞信辭職,合約規定通知期為一個月,即最後工作天為5月14日。而通知期內放取休息日、法定假日並無影響,毋須延長通知期,但有薪年假除外,因按法例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僱主有權要求延長通知期。至於no pay leave對通知期日數有否影響,則要視僱傭雙方所訂的協定為準! 如僱主批假前有否設有放取條件? 因《僱傭條例》中並無事假/無薪假相關的條款。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