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假及病假
有三個問題想問嘅
第一,我個朋友係11月入職,佢係1月期間請左病假
有醫生紙證明嘅 並請左一個星期
咁即係合乎1.不少於連續4日 2.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僱員累積4天有薪病假
係咪一定可以同公司爭取到應有5分4人工?
另外,佢份工係每星期都要返 並且係會返超過25個鐘
咁正常係合乎每個月要上班4星期 並每星期多於18個鐘係定義
但佢係1月請過假 公司有無得因為咁 唔俾佢有新年假期嘅福利
唔俾錢/假期佢係咪犯法 定係有權咁
因為佢假又無人工 又唔俾勞工假福利
第三,之後4月又會有勞工假(4月5)
佢想知自己仲有無得享有法定期福利
同埋如果1月嗰三日新年假期係有權唔俾佢嘅話
咁佢點先可以再有勞工假福利 即係佢要重新再計3個月定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