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假及病假
多謝 閣下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假定 閣下之朋友於2018年11月1日入職,至今仍未放取過任何有領取疾病津貼之病假,那麼截至2019年3月1 日,他應已累積8天,那麼他的一星期(7天)病假,可領取疾病津貼。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2)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 12 天法定假日的,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更可享有假日薪酬。另外,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還有,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但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只要 閣下朋友符合連續性合約(4.1.18)受僱的規定,僱主不能因僱員曾經請假,而扣掉其有薪年假或法定假日等法例所賦予的僱員權益,否則違法,可被檢控。
3)如上文提及,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法定假日(勞工假)薪酬。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