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加時補薪我不應承,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謝謝查詢。無論是加薪或加工時,都涉及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假若公司未經僱員同意、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作出該項更改、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乃屬單方面更改合約。至於區域經理說「沒覆當應承」是否適用,則要視閣下有否明確表達不同意(口頭或書面),但據 閣下資料表示已口頭回覆不同意。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假若公司更改合約不符合上段法例要求,則屬擅自更改僱傭合約,僱員則有權提出補償申索,包括復職或終止僱傭金。但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另外,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遣散):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