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請病假18天,橫跨星期六日和一日清明節法定假期,如何計算疾病津貼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會得到疾病津貼。
在《僱傭條例》中列明,僱員在受僱的首年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能夠出示適合的醫生紙、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亦有員工不能享有疾病津貼的情況如下。病假適逢有薪定假日,而僱員已享有該假日的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