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請病假18天,橫跨星期六日和一日清明節法定假期,如何計算疾病津貼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符合以下條件,便可領取疾病津貼(除非合約條款優於法例):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假若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不影響病假連續性),但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亦不需另補病假。
至於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當法定假日出全薪(不影響病假連續性),僱主則不需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