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按連續性合約已受僱滿12個月,就可按合約規定享有14天有薪年假*,雖然期間 閣下放取了9天,即公司給予僱員預支年假,僱傭雙方同意是可以的。餘下的5天年假, 閣下有權於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放取,或者於離職時僱主以工資代替。
*優於法例的規定
法例所指的按比例年假薪酬是「個別假期年」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代入 閣下個案是指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所以,僱主所指的按比例年假日數是錯誤兼不合法不合理的,僱員有權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