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pril 13, 2019, 17:18 (2526 天前) @ 陳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按連續性合約已受僱滿12個月,就可按合約規定享有14天有薪年假*,雖然期間 閣下放取了9天,即公司給予僱員預支年假,僱傭雙方同意是可以的。餘下的5天年假, 閣下有權於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放取,或者於離職時僱主以工資代替。
*優於法例的規定

法例所指的按比例年假薪酬是「個別假期年」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代入 閣下個案是指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所以,僱主所指的按比例年假日數是錯誤兼不合法不合理的,僱員有權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