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你好, 我司將於1/6/2019解雇員工A,
本公司B LTD 於2/5/2014聘請A, 最後薪金是$15,000.
並於1/1/2017將她轉到另一間公司C LTD繼續工作, 最後薪金是$20,000.請問我司需要賠償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嗎? 如需要賠償, 請問是以2/5/2014或1/1/2017作年期計算?
謝謝.
1.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僱傭條例》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2. 受僱期:2/5/2014 至 1/6/2019 (共1857日,即5年又1個月);年資:5.0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