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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15, 2019, 17:19 (2463 天前) @ N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按照 閣下所提供資料, A君於2014/5/2入職 B LTD至2017/1/1被安排轉往 C LTD任職至2019/6/1,在轉調公司的過程,B公司有否向A君作出終止合約通知與及一切賠償? 還是保留在 B LTD入職的條款直至2019年6月解僱為止。因涉及年資承接的問題, 若B與C公司為有關連的公司, 僱主理應向僱員交待其年資及服務條款的處理, 而不應當作一份新合約計算。
至於若當時2017/1/1 A君轉往C公司時並無作出終止合約的程序的話,入職年期應由2014/5/2至2019/6/1計算。
按照現時僱傭條例規定,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而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者, 均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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