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賠錢問題
本人與公司於2018年簽訂1/8/2018-31/7/2019之合約
內容訂明離職需一個月通知期
而本人於今年5月再與賠一公司簽訂了1/8/2019- 31/7/2020之合約
內訂明 若1/8/2019未能如期上班,需賠償3個月之工資
請問若本人於現在辭職,是否需一個月通知期再另加3個月之工資作賠償予公司?
感激
勞工法例關於解僱或辭工,其實俾足通知期或者代通知金,於法足矣!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至於,你個辭職行為係唔係對公司構成損害而令到公司要向你追三個月人工??明顯唔合理,亦都係勞工法庭唔會執行!!
更重要係。你都未返過份新工同受薪,嚴格上黎講只係準員工而唔係員工,所以未拎新公司半分錢而要俾錢新公司。天底下邊有呢D老千...
企硬,咪賠。怯,妳輸足一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