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情緒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請求後 14 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從《僱傭條例》文句看來,情緒病的情況似乎未有受法例涵蓋。然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第6條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故此閣下有關調職訴求可以理解,亦是合理,僱可以爭取,畢竟精神狀態及個人健康於工作有莫大影響,理應受到正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