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問題
你好,我係長期散工!同公司簽一年合約,一年合約完成後因公司要求減津貼,所以我沒有再續約!
公司合約是寫最低工資37.5時薪,可是有大量的每日津貼!
加上津貼每日12小時有660一日!
我從2108年10月23號入職,人工660一日,每月工作20日再多2000元,從2018年入職到2019年9月也是660日薪!
10月22日最後一天上班,23日開始離職,10月的薪金公司只以450元一日的價錢給我!而且我上班364日公司也沒給大假或補回薪金!
請問這情況是公司犯法嗎?能以7.13的勞工法例追回津貼的薪金和大假的價錢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