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但不包括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另下,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有薪年假薪酬,需以過往12個月完整工資期或實際較短受僱期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閣下提供資料(假設若為真確),閣下每日平資分為兩部分:
基本薪金/日($37.5/小時 x 12小時)+津貼/日($210)
故此,除非僱主充份舉證,津貼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否則計算過程中需要包括在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