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更新年假安排
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法例方面並無「無上限及無限期累積」字眼,但有「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等條款。簡單來說,僱主有權指定或有責任安排僱員累積年假後12個月內放取假期。
所以, 貴公司的針對年假放取新措施有否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釐清即可解答。至於 閣下可否以上述理由指控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視為解僱並追討解僱賠償,是存疑的。
當然,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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