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僱主原來一直以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去計算年假, 勞工假及病假及有薪勞動假的薪酬, 這是法例, 但所知法例上有列明, 為免拉低員的平均工資, 如僱員收不足當日工資或僱主同意放的假期, 應以剔除當日的薪金及上班日數在計算之內.
那, 遲到(當月薪金已扣了遲到錢)或請了半天年假是否也應把之剔除, 否則, 平均工資便會因沒有被剔除而減少, 換句話, 愈多遲到, 僱員以為當月扣了錢便算, 其實在累計下, 僱員已被無理的扣減了人工, 以本人為例, 2月份請了一個月的病假, 有醫生証明, 理應有4/5的工資, 但在僱主沒有剔除遲到己扣款的日數及工資下, 平均工資是少了, 在職兩年多, 但2月份這個差額便超過10%, 這合理嗎? 公道嗎? ,原來平均工資已被剝削/扣減. 不只你要放年假或病假, 就連你放勞動假的計算, 也被拉低了, 直接扣了你的人工!
想請問他們這樣合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