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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假疑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24, 2020, 12:59 (2240 天前) @ Bonnie602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勞工假)。至於休息日,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按法例及 閣下提及的資料,年初一至三你不能享有假日薪酬。但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或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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