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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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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駐澳門之工作津貼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February 01, 2020, 15:20 (2231 天前) @ Didi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假如僱員經訴訟程序並獲勝訴,可以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另外,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有關合約內容分歧,請與僱主協商,如有爭議,需到勞工處尋求協助或通過司法仲裁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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