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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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僱傭條例》,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2)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