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僱員疏忽而導致公司被大判罰款1萬元, 這樣可否扣除僱員300元作懲戒?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第VI部「工資的扣除」
32.扣除工資的限制
(2)(b)因僱員損壞或遺失屬於僱主或由僱主管有或控制,或明訂委託僱員保管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或因僱員遺失應由他負責交代的金錢,而該等損壞或遺失直接歸因於該僱員的疏忽或失職︰
但 ——
(i)僱主在每一事件中藉扣除僱員工資而可收回的總額,不得超過因該僱員損壞或遺失而令僱主所蒙受損失的相等價值或$300,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及
(ii)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就該工資期須獲付給的工資的四分之一;
有補充回應:
(1) 違反安全守則,事實上可絡予員工口頭、書面警告,從而達到改善/糾正僱員行為。就判頭之間監督制度、公司業務風險等成本,權委認為並不能引用《僱傭條例》扣薪條款將之轉嫁僱員承擔。
(2) 法例原文指「因僱員損壞或遺失屬於僱主或由僱主管有或控制,或明訂委託僱員保管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或因僱員遺失應由他負責交代的金錢」,當中並不涵蓋違犯公司指引,故公司不能以此理由進行扣除工資,否則違法,涉及非法扣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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