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終止合約需賠償償制服?
多謝 閣下查詢。工會認為公司做法不合理,是嚴重剝削員工的行為!僱員如提告,法庭有機會裁定僱主犯法。
1. 按《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基本上,僱員只要離職時向舊公司完整歸還制服,已跟舊公司「無拖無欠」。故此,扣薪說法也不會成立
2. 按《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員離職時,只需向僱主給予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可。「制服費」為額外多於終止僱傭合約時的成本,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利益(客觀而言,僱員假如真的向前公司賠了「制服費」,即僱員所收工資因此減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