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簽約聘請員工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事實上,如何維權,全靠工友自己勇敢表達。假如,難免受到剝削,更助長不同僱主行為。口頭合約的舉證比起書面合約更困難,一般工會建議,求職入職做好以立字為據,所費不非,籍單以做,勞工處亦有書面合約範本參考
僱傭合約樣本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emp_cont/index.htm
另外,如未經僱員同意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參考「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申索。。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當然,作為工會亦不希望動軋勸導工友尋求法律裁決,實際上,一般工友亦未必耗得起冗長時間追討法定權益。所以,如果能力範圍可行下,請儘最大努力,於入職先前協商好僱傭條件,立字為據,以免日後爭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