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的法律效用
本人與雇主的合約原定於4月15日到期,在3月中旬與經理相討下,雙方同意延長合約一個月至5月15日。
直至4月10日仍然未簽訂新合約,問經理時才得悉合約仍在等待人事部審批。4月15日終於收到通知,合約未被審批,即日需離開公司。
想問以下幾點:
1) 雙方口頭同意下的協定,是否有法律效用?
2) 本人離職前仍有若干日年假未放,公司可以在未得本人同意前將年假當作日薪支付于下一期薪金嗎?
3) 合約雖然於4月15日到期,但在這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給于本人離職的通知期呢?
感謝你的時間與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