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放有薪年假的查詢
親愛的先生/女士,
想了解《僱傭條例》中有關發放有薪年假的靈活性。具體來說,我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條款允許採取與連續休假要求不同的安排方式。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應以連續假期的方式發放。但如果員工和僱主雙方同意,是否可以安排5天的連續假期 (5天工作天),其餘假期則由員工自行決定單獨安排?
希望您能就這種替代性休假安排是否符合《僱傭條例》規定提供意見。或者,這種替代性休假需要滿足哪些具體要求或條件以符合《僱傭條例》規定?
感謝您的協助。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 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息 日或法定假日。”
一般建議由員工自行決定年假在哪天放取。
雇主也可以編排員工的年假, 但需要給予14天以上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