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關於發放有薪年假的查詢

by KK, Tuesday, July 16, 2024, 14:08 (598 天前) @ Miss Chung

親愛的先生/女士,

想了解《僱傭條例》中有關發放有薪年假的靈活性。具體來說,我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條款允許採取與連續休假要求不同的安排方式。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應以連續假期的方式發放。但如果員工和僱主雙方同意,是否可以安排5天的連續假期 (5天工作天),其餘假期則由員工自行決定單獨安排?

希望您能就這種替代性休假安排是否符合《僱傭條例》規定提供意見。或者,這種替代性休假需要滿足哪些具體要求或條件以符合《僱傭條例》規定?

感謝您的協助。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 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息 日或法定假日。”


一般建議由員工自行決定年假在哪天放取。
雇主也可以編排員工的年假, 但需要給予14天以上通知期。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 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但如員工及僱主同意,是否可以只連續發放5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果係金融/銀行相關公司,建議跟返法例。
如果係其他類型公司,自行決定。 因爲現時好多HR都唔知呢條法例,好多公司都無跟。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