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歇業扣薪 與 日薪計算方法
我於2月11日收到會計同事whatsapp通知放假到初八, 當中初六上午要返公司工作, 所以總共放了初五(1日)初六(半日)初七, 2日半。但是3月9日收到糧單寫扣我2天半日薪, 計算方法為 月薪/本月28日=日薪。請問:
1. 根據 CAP 57 《僱傭條例》, 是否公司無權扣薪而只可以扣年假, 而如果公司堅持扣薪是否可於離職後追討? 而最長可以追究的時段為?
2. 2月11日通知新年後放假並且沒有書面通知合法嗎?
3. 根據附錄「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扣no pay leave的薪金計算方式並非 月薪 / 本月日數 而應該是 月薪*12個月 / 365日, 正確?
